浙江在线04月24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由以往的按年清缴,转为按季(或月)预缴,并明确了相关项目预缴区间。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而此前企业预缴所得税利润率一般以15%计算。
昨天,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甬城房地产业及资深税务师,他们普遍认为,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几乎没有影响,小型房地产企业近期资金压力会加大,甬城的房价不会受其影响。
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主任李忠尔认为,在2008年之前,宁波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纳方式一直都按季预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多数企业会提高预缴所得税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多或少还是有影响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纳税所得税额更大些。
他算了笔账: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由33%降至25%,假设某内资房地产企业市区项目的预售收入为1亿,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为20%,期间费用为0.05亿,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约为5.7%,那么在“新政”之前,预售收入部分所需要缴纳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1×20%-0.05-1×5.7%)×33%=0.03069亿元。“新政”之后,预售收入部分所需要缴纳的应纳税所得税额=(1×20%-0.05)亿×25%=0.0375亿元,两者相差0.007亿元左右。从2007年宁波房地产开发商年销售额前20强来看,销售额普遍在5-10亿元,也就是说两者相差在350万-700万元之间。
“宁波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实力较强,对于这个幅度的调整不会引起很大的市场变化。象征意义比实际意义更大一些。”宁波华茂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