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证券法》确立的原则,条例对客户资产保护措施做了三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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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做了三方面规定: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同时,条例还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完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做了规定。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