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5日讯
四川人陈某乘车发生车祸死亡,陈某家人除将驾驶人刘某告上法庭外,还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列入第二被告。昨天记者从余姚法院获悉,经一审判决,刘某承担赔偿总金额的90%,高速公司承担赔偿总金额的10%,即31201.20元。
去年7月10日,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正在进行拓宽施工。当天凌晨,刘某驾驶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的水泥诱导块,后又冲出路面翻车,刘某受伤,坐在副驾驶位的陈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去年10月12日,刘某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不久,死者家属将高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速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高速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说,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但由于高速公司在高速公路施工时未设立防护栏,才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冲出高速公路翻车,乘车人死亡。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杭甬高速公路为收费的高速公路,应该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施工路段未设减速标志,旁边没有设置护栏等防护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应尽的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到驾驶者身上,存在一定过错。但驾驶员和高速公司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所以高速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