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6日讯
自然分娩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后,广西妇女张某患病死亡。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由于在产前对张某分娩方式的选择上和产后对其抢救过程中都存在过错,接产医院被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跟随丈夫在慈溪打工多年。前年10月,怀胎十月的张某因分娩住进当地一家医院,经过产前检查,她怀的是一对双胞胎,但医院因为手术室忙放弃了剖宫产。当月21日下午,张某自然分娩产下一对小男孩。
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中时,不幸悄然而至。当晚9点25分,张某突然神志不清,亲属赶紧找来医务人员。医院立即进行抢救,对张某采取输血、转ICU病房等措施。抢救3小时后,医院才考虑张某可能患羊水栓塞,但为时已晚,张某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两个孩子刚出世就没了母亲,张某的亲属难以承受。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的致死原因是羊水栓塞,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产后观察不够严密等过错。为此,张某亲属将接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
在庭审前,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系患迟发性羊水栓塞,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而该病是少见且危险的产科严重并发症,本身死亡率较高,抢救非常困难。但张某产前患有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且为双胎,容易发生产后出血,宜选择剖宫产制止妊娠,而被告以手术室忙为由放弃剖宫产机会,在对张某分娩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时,被告医务人员对该病的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够积极、果断,抢救过程存在过错。因此, “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负轻微责任,建议损伤参与度15%左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