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7日讯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摔倒,而后与司机发生争吵,又挥拳击打司机脸部,致司机对行进中的公交车失去控制,冲上人行道撞伤一骑车行人。乘客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前天,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乘客老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夏天的一天,台州市椒江区中年男子老刘乘坐公交车去单位上班。公交车行车途中的一个急刹车,让坐在最后排中间座位的老刘一下子扑了出去,摔倒在车厢里。
老刘被售票员扶起后要求司机仲某立即送他去医院检查,仲某因在上班,要老刘自己先去医院检查后再与他联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老刘觉得仲某的回答让他很生气,就来到驾驶座边,不顾仲某正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挥拳击打仲某右脸。
就是这一下,仲某对公交车失去了控制,公交车转头冲上了人行道,撞倒了骑自行车的周某后,又撞上附近一公司的围墙才停下。这一撞使无辜的周某全身多处骨折。
老刘见自己的一拳造成如此结果,慌了神,当日即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老刘,对正驾驶公交车行驶在道路上的司机实施突然打击的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交车失控,发生了连续碰撞的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产的损毁,虽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