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决定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一同正式施行。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新修订的《规定》贯彻《条例》有关精神,结合了宁波的实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内容、范围上,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公开范围,内容更加细化,列举了政府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包括管理规范和规划、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等七大方面内容,使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更加透明。
《规定》对重要信息的发布和公开时效作了强化,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的基础上,考虑到群众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的需要,要求行政机关对此类信息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规定》要求市和县(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此外, 《规定》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群众可根据需要登录宁波政府门户网站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和大学园区图书馆及单位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等场所查阅,通过收看有线电视或拨打114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