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最终得到的惩戒,李某基本上无话可说,他不知道怎么形容自己的感受。他偷了人家车里的一包钱,但是,这些钱,全是假钱。
义乌人民法院刚刚判决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裁定和量刑很有意思。
修车铺里下的手
李某今年19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了几年,之后又到义乌打工。去年1月10日,他到义乌的一家修车铺去看自己的小兄弟。
下午,一辆红色的桑塔纳停到这里维修,车主把钥匙甩给修车铺就走了,说次日来取车。
晚上,李某和小兄弟听到异样的声音,出来一看,原来是那辆待修的桑塔纳被人撬了。就在和小兄弟一起查看时,李某看到副驾驶座下面有一个裹得紧紧的黑色塑料袋。
李某事后交代,塑料袋估计是从副驾座前的抽屉里掉出来的,撬车贼还来不及下手。
李某打开塑料袋一看,呼吸就急促起来——是一沓钱。
错误就在这个时候开始了,他把塑料袋藏到了修车铺旁边的废旧轮胎里。
哪怕偷的是假币也算盗窃
第二天,李某把这沓钱送到了银行,一共1.5万元。
令人意外的是,银行把钱一验——假币。因为数目很大,银行即刻报警。
李某就此落网。
前两天,案件刚刚在义乌法院判决。李某的罪名是“盗窃”,被判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
一年零两个月是怎么量的刑
偷到假币最后被判刑,还判得不轻,这样的案件实在少见,义乌法院不愿作过多的评论。
此案引人争议的有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定“盗窃罪”,二是怎么量刑。记者请浙江师范大学教师、同时为律师的温兴斌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定“盗窃罪”不需要过多地看盗窃对象,在此案中也就是不需要看是真钱还是假钱,只要行为上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式是“秘密窃取”,就能归为盗窃罪。
盗窃罪的量刑通常是以盗窃的金额来计,既然是假币,那就是无实际价值,那“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又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温兴斌说,这当然不能把1.5万元当实际价值来量刑。既然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假钱,那就算“盗窃未遂”。即便“盗窃未遂”也不能免于刑事追究,只是不再根据金额,而是根据实际情节来定,比如:当晚李某并非撬车主动偷盗,但他在拿到钱后有藏匿行为(藏到废旧轮胎里),主观上有占有的动机,综上而论,法官自由裁量,因此得出这个刑期。
如果明知是假币又会怎样呢
李某虽然偷到的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假币,最后仍以盗窃罪被论处,法理上等同于入室抢劫但没抢到值钱的东西,还是要刑罚惩戒一样。有没有罪并不以最后得手的金额而论,这也就是我们常常看到为了一两元钱,被判“抢劫罪”的案例。
但如果李某把这笔钱偷到手后,知道是假币了,还设法用,那就产生了另一个罪名——非法持有假币罪。这时,假币的面值直接关系到量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
也许读者还有一个问题,那个把车送进修车铺的车主怎么会有那么多假币,他的行为也有问题吧。是的,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车主已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