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证实,该院已裁定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驳回关克的上诉请求。
2008年1月14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华南虎"拍摄者周正龙与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名誉权纠纷案件。
关克在收到义乌市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随后,他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这一案件涉及的华南虎照事件经全国平面媒体及影视媒体广泛报道后,已属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超过了义乌市法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义乌市法院的裁定。
金华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结合骆光临状告关克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金华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后,义乌市法院可着手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关克寄达开庭传票。由于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是最终裁定,现已不能改变该案在义乌市法院开庭审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