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家住南湖星辰湾的袁小姐向晚报记者反映,小区物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还要业主交停车费。最近,保安因为她没有交停车费竟然不让她将车开出小区大门。对此,袁小姐十分恼火,她认为在小区里停车是业主享有的权利,毕竟她已经交了物业管理费。她希望晚报记者能够帮忙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据袁小姐说,她已经在该小区居住了两年,只交过两个月的停车费。原因是她认为在交了物业管理费后停车应该是业主理应拥有的权利。并且她还告诉记者,她有一位在北京的朋友曾告诉她,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没有地下车库的小区是不用交停车费的。所以想知道小区物业向自己收取这一费用是否合理。
据了解,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第74条判定停车位的归属,一方面是约定,另一方面是占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业主共有。按照《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归业主所有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都单独拥有车位,有很多小区并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车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业主所交的停车费扣除管理费用以外的剩余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业主地面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车位管理要失去经费来源;对其他无车业主也是利益侵占。因为没有车的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是停车位这一公共资源被部分有车业主占用了,理应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据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物业是否应该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这一问题,在嘉发改物[2006]33号就有规定:住宅小区地面停车停泊服务费,小客7座(含)以下和2.5吨(含)以下货车,车位45元/月。7座以上客车和2.5吨以上货车,车位60元/月。从去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来说,由于各个小区的情况不一,在难以判定的情况下,还是以嘉发改物[2006]33号的规定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