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 虽然劫得的仅是20元假币,但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日前瓯海法院对一贵州籍青年陈绍举以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绍举等四人经预谋来到本区瞿溪镇螺汇公园内伺机抢劫,后在公园回廊内遇到一对青年男女,四被告人即上前实施抢劫,劫得假币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绍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系未遂犯。据此对陈绍举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