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杭州市纪委、监察局昨天下发《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确保救灾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
条款具体内容为: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规范救灾款物募集,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捐赠款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募捐或以募捐为名实施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救灾款物管理,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拨付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弄虚作假、损失浪费。
三、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监管救灾物资采购,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要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购、高价采购或以次充好。
四、必须强化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调拨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审计规定,干预审计结果。
五、必须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违法案件,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
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