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9日讯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两名专职消防队员,先后25次以上报消防安全隐患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贿赂。
前天,温州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他们提起公诉。
2005年8月29日,海城街道海城专职消防队成立,作为海城街道办事处下属部门。
在温州打工的江苏人杨涛、河南人关红亮,被聘为专职消防队队员,合同期为一年。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接警、灭火。
2006年5月起,该消防队受海城街道委托,协助排查、整改辖区内出租房、家庭作坊的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队拥有责令当场停业、停产的权力,可以用海城街道的名义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没有罚款和销售消防器材的权力。
2006年10月,关红亮带了几名队员,到埭头村第三小学后面的抛光厂检查,下发了停产整改通知书。
第2天晚上,抛光厂厂长送了1000元给杨涛、关红亮,希望他们“网开一面”。两人私分了这笔钱。
第一次尝到这样的甜头,两人变得欲罢不能。
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杨涛、关红亮利用职务之便,在检查出租房、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后,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相要挟,逼多名业主请他们吃喝,并索取香烟、旅游鞋、现金等财物。
办案人员统计,他们曾先后25次,收受郁从丰等人送的人民币77300元。
收了好处后,两人就私下将这些企业从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中删除。
案发后,两人专职消防员的身份,能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引起了检察机关注意。
办案人员最后认为,两人受海城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从事监督、管理街道范围内消防安全的活动,属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活动,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