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今年3月27日碰撞金塘大桥的肇事货船“勤丰128”轮的3位登记船东向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肇事货船的3位船东在申请中称:其所属的“勤丰128”轮于2008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在舟山金塘海域触碰在建的金塘大桥,致该桥两块箱梁断落、4名船名死亡;因该轮总吨位为7122吨,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和《海商法》第207条、第210条及国务院《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之规定,对该次事故所致的非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申请设立636437计算单位(该“计算单位”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同时放弃对本次事故所致人身伤亡索赔的限制赔偿责任权利。
据了解,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依法按船舶总吨位限制赔偿责任。此举可减轻船东负担,分散风险,避免因一次事故而破产。同时,为避免索赔方扣船或保全其他财产,责任方可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目前,舟山法庭已受理了肇事货船船东提出的申请,于23日发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并按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向有关债权人发送基金异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