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行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的现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保障养老保险“全覆盖”。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5月30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依照新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修改后的新政策扩大了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此事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扩大了参保职工范围,既包括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据统计约有10万人。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76万人。浙江省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为1310元,居全国各省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