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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浙江日报杭州5月30日讯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省内“自由漫游”。也就是说,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将可以“无障碍”随身带走。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并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据介绍,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基金利息收益等组成;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形成。根据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时,职工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内的社保资金,统筹账户内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则被留在了工作所在地。虽然我省现行条例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是从统筹账户支取,同时,统筹地区对基金平衡承担保底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但是对“转出”城市而言,带走的只是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内资金则成了当地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对退保要求都予以满足。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相当一部分辗转各地工作的农民工,因此无奈放弃参保。在少数地方,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退保”的现象。鉴于这些情况,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我省,养老保险主要实行市本级、县(市)级统筹。今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障水平的差异,主要通过全省“统筹调剂”来解决,特别是对接受地进行政策支持等手段,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这样就能保证,在一个城市建立参保账户,在另一个城市退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便能在退休地拿养老金。

  据了解,因为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所以养老保险关系“跟人走”的政策只能在省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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