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昨天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注意到,在审议修改中,特别增加了关于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的规定。
由于目前我省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储存的数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从统筹账户中支取,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与之相关的规定,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修改后的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据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统计,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180元,养老金待遇位居全国省区第一。但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仍是我省乃至全国养老保险推进“全覆盖”的一大难点和焦点。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劳动部门已在酝酿推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省内接续办法。
会议将于5月30日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有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