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维修费已使损失得到弥补,车辆经济性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对宝马被撞,车主索赔贬值损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3月26日本报曾予以报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车主和肇事方的争论焦点在于,车辆经济性贬值损失是否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给车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本起交通事故给宝马车主造成的损失是车门被刮擦,该车门通过维修能够恢复原状,对该车辆的使用功能并不产生影响,宝马车主主张的车辆经济性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车辆经济性贬值属交易贬值损失,车主在车辆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主张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