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2日讯
法院开庭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原告席却来了一位代表检察院的检察官,这让最终拿回被拖欠近一年工资的21位农民工感动不已。
5月30日下午两点,农民工陈国宝、王春古代表21位务工人员将一面锦旗送到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他们高兴地说,被拖欠的40662.72元工资领回来了。
2006年8月1日,衢州衢江区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衢州市晟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晟龙公司坐落于衢州市东港开发区内的厂房建设工程。
双方又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补充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雇佣陈国宝等21名农民工从事泥水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等劳务。
可转眼几个月过去了,民工没有领到分文工资。在陈国宝等人多次催讨下,2007年7月13日,建筑公司工地负责人段某出具了欠条。后经民工多次催讨,建筑公司支付给民工生活费6724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
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21位民工多次找该区劳动部门解决均未果。春节前夕,民工们前往该区检察院请求帮助,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该区检察院调查认为,陈国宝等人所代表的21名民工系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受雇于建筑公司,从事劳务,依法应获得约定的报酬,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经检察长批准,2008年4月2日,该院依据民诉法的原则,依法支持民工陈国宝等5人为21名农民工代表,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该区检察院联系,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无偿担任本案民工诉讼代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了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决定。5月6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经参加庭审的检察官、法官积极调解,双方终于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陈国宝等劳务工资40662.72元,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