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60日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15日(摄影留存);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也应按有关程序做好相应交接工作。昨天,记者从市规划与建设局房管处获悉,正在编制的嘉兴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服务项目的管理办法,将有效避免物管交接时出现的管理真空,维护业主和物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其任何一个环节都能体现服务质量的优劣,在不久前开展的市区大型物管调查中,85.9%的受访业主对目前小区的物业管理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而小区面临的停车、治安等难题使业主和物管公司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摩擦。“去年市区出现几起物业公司因为经营成本等原因而不愿继续进行物业管理的事件,由于相关衔接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市房管处有关人员介绍,即将实施的物管退出办法明确了退出程序和手续,使物业公司的退出有章可循,物业公司无法“一夜蒸发”。
“在合同服务期内,拟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仍应按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业主应当足额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或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之日。”市房管处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的收、支状况(摄影留存),并将预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或将资金移交至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竣工验收资料、物业使用及管理材料等。
同样,业主大会决定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者拟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会议15日前,将包括因何原因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重新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的会议通知,书面送交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摄影留存)。
市房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管的,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之一,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损失的,全体业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