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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健全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4年后人人都老有所依

   浙江在线06月03日讯 “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礼记·大同篇》中,曾用这样的语言来描述一个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的社会。4年后,我省也将建立一个人人老有所依的社会,省政府昨天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力争到2012年让每一个人都有养老政策可依,我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缴纳也初步确定。

  事业单位养老金

  缴纳比例初定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的计发办法还在进一步讨论制定中。

  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探索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4年后人人都老有所依

  目前,我省城乡养老已经有了一系列制度,《意见》将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我省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探索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尝试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

  探索解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劳动年龄段以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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