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修订《律师法》的四大亮点 ●会见不被监听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罚 ●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 ●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律师法》,6月1日正式施行。《律师法》作了哪些修改?它的亮点又在哪里?记者专访了我市律师协会会长朱南平律师,他归纳了《律师法》修改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会见不被监听”写入《律师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修订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权利保障有较大的改进,这是这次《律师法》修订的一个尤为突出的亮点,明确规定了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时,查阅有关案件材料的时间也提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在法院审判阶段,受委托提供辩护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强化,这为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提供了途径。此外,还有条件地赋予律师法庭言论豁免和举报作证豁免;对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保护也专门作了特殊程序性的规定。
亮点二: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到 “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等处罚。
据了解,根据这部法律,律师有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此外,这部法律还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作出了严格细致的处罚规定。
亮点三: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司法机关批准,拿律师‘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中,对这一条也准备进行同样的修订。现在 《律师法》是一个特殊情况,等于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问题,大家认为目前的做法应该更进一步,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再需要司法机关批准,拿律师“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
亮点四: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据朱南平介绍,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朱南平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有名律师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