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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须经业主同意

   温州网讯 住宅不能随便改变为经营性场所,如需改变性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府办下发的《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悉的。

   《规定》以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它的实施,让经营场所与住宅说“再见”。《规定》指出,由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居民住宅,禁止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居民住宅楼内禁止设立从事餐饮、娱乐、车辆清洗、五金修配、机械加工等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规划功能已明确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体住宅楼(包括多层、小高层、高层,下同)不得设立从事制造、加工以及第三条规定禁止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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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规定》也有软性的一面,沿街沿路的一楼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只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就能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此外,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已鉴定的危房,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不得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记者 张银燕 王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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