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12日讯 因100多元工钱未拿到手,外地来海宁务工的老朱与公司管现金的老陈发生了争执,并致使老陈两根肋骨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老朱也被海宁市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据悉,老朱是海宁第一个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未遭起诉的外来务工者。
一时冲动致人轻伤 和解之后未被起诉
老朱今年45岁,老家在江苏,去年开始来海宁打工。今年3月7日晚,老朱到打工的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讨要100多元工钱时,与管钱的老陈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老陈受伤。
后来,老陈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侧两根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老朱移送海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该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走正常的诉讼程序追究老朱的刑事责任,社会效果可能不好,于是决定促成双方和解。
“事发时双方可能都比较冲动,后来他态度好了,而且又是外地人,在这里打工挺不容易,我们就让他在2万元医药费中承担7000元,意思一下,并赔礼道歉就算了!”昨天,老陈的儿子小陈说,尽管那100多元不是单位无缘无故少发给老朱的,而他父亲又花钱又受罪,但还是愿意和解,“因为这样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在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此案时,老陈特地向司法机关提交了请求对老朱从宽处理的书面材料。海宁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对老朱不起诉。
刑事和解不起诉 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宜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将案件移交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海宁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余建法介绍,该院之所以决定对老朱不起诉,和当事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有直接关系。“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协议。实现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余建法还介绍,此类案件不起诉,有利于恢复加害人和被加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它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欺诈、伤害、交通肇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