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前日,鹿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前局长和前党组书记郑浩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受贿所得扣押在案的157500元予以没收。
乐清人郑浩今年47岁。2001年9月间,他被任命为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党组书记。2002年4月间,鹿城区一企业需要建设污水治理工程,于是,郑浩向该企业老总推荐了杭州一家企业,杭州的这家企业顺利承接了污水治理工程设计和调试。事后,杭州这家企业老板蔡某为感谢郑浩的支持和关照,并希望今后在承接工程业务及工程监督、验收等方面得到支持,在郑浩办公室内送给郑2万元,郑浩予以收受。之后,在郑浩帮忙下,杭州这家公司又顺利承接了洞桥制革基地、十里制革基地、岩门制革基地、温州洞桥制革基地等环境治理工程的设计、调试、设备安装采购等合同,蔡某又先后送给郑浩共6万元,郑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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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郑浩对其单位工作人员吕某在中层干部续聘中给予照顾和工作调动上予以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吕某贿送的总值12000元的“好又多”卡2张。
作为环保局长,可以说是一些重污染企业的巴结对象。在郑浩管理的辖区内,有多家皮革等公司老板为了得到郑浩,每年年底都会送上“好又多”超市购物券等财礼,郑浩均予以收受。
法院查明,郑浩在任职期间,一共收受他人财物计15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