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在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15万余元。前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郑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所有赃款予以没收。
2001年,39岁的郑某担任鹿城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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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间,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推荐杭州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温州利园皮革有限公司的废水治理工程。事后,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某为感谢郑某,给郑某送了2万元钱。2004年,蔡某为感谢郑某在其承接的工程中给予的关照,送给郑某1万元。2007年,蔡某的公司经郑某推荐又顺利承接了温州洞桥制革基地氨氮治理工程,事后蔡某又送给了郑某5万元“感谢费”。
此外,在2002年至2007年间,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在鹿城区环保局管辖范围内的多家企业的排污管理给予“照顾”,先后多次收受朱某等企业主贿送的银行卡、购物券、现金等共计6万多元。
2006年4月,鹿城区环境保护局一中层干部为自己能在中层干部续聘中得到郑某照顾,先后两次给郑某送去了价值1.2万元的“好又多”卡。
2007年9月,郑某因涉嫌受贿被纪检部门“双规”,随即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尤诗章 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