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4日讯
未来几天,杭州又将迎来大暴雨,车辆在暴雨中很容易“受伤”,而去保险公司理赔又往往“卡壳”。上城法院昨天一审宣判了一起典型案件,给有车族和保险公司都有不少启示。
案例:
“奥迪”驶入积水熄火
2007年6月28日,“罗莎”台风夹带暴雨肆虐。晚上11点半多,暴雨骤停。杭州奇达皮革有限公司的司机葛师傅驾驶着奥迪A8L轿车回家,在塘湄线18.6KM杭金衢高速立交桥下时驶入漫水路段,车辆熄火,葛师傅下车将车推出积水。
“奥迪”维修费花了491862元。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萧山区气象台出具书面证明,说明事发当天萧山区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出现28.6毫米的降水量,能构成三小时暴雨标准。
该车于2006年7月18日保了商业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有效期。
皮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维修费,而保险公司只赔偿了54812元,皮革公司遂状告保险公司。
争议:
车损是天灾还是人祸?
此案经历了三次开庭,皮革公司和保险公司互不相让。
皮革公司坚称,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
而保险公司主张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暴雨的时间是当天的21-23时,而事故发生在23时30分,故事故发生时已非暴雨天气,且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没有损毁,而是因为驾驶员驶入立交桥下积水才导致发动机受损,故车辆的毁损是因为驾驶员判断失误及积水。而且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判决:
保险公司全赔49万余元
“奥迪”熄火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是保险事故:首先,萧山气象台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事故当天21-23时能构成三小时暴雨标准。事故车辆驶入漫水路段系因暴雨造成的路段积水所致。其次,原告因此次事故共产生维修费491862元,被告已向原告赔付了其中的54812元,表明被告在事实上已认可该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才会对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给予部分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适用。因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可能包含了因同一原因造成的车辆发动机的损失,“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与第七条的约定在赔偿范围上存在歧义。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约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法院昨天一审判决,支持皮革公司的赔偿请求。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