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诸新民)6月7日,商报报道了余姚宁波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因自备小客车载货被象山运管所处罚4000元,把后者告上法庭一事。昨天,市运管处法制科有关负责人约见记者,对该案作出解释:“这个案子不是查处错了,而是处罚得太轻了!”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者必须取得运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为运营车辆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证(俗称“营运证”)。否则,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却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事后经象山运管所调查,宁波百顺电器有限公司既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车辆也未办理营运证,所以按照有关规定,原本可以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象山运管所作出了不当的从轻处罚。
这位负责人说,所谓的自备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今天,国家正在提倡能源节约,鼓励物流外包,城市配送和零担运输等大物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自备车自营物流的模式正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2005年9月我省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时,就改变了自备车的说法,并对道路营运车辆作了明确界定,即除为本人生活服务的车辆及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外,其他的都属于道路营运车辆,必须办理营运证。
同时,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也对“生活服务”作了明确解释,即主要是指上、下班接送客车、办公用车以及单位食堂采购的车辆等。
“从这一点说,几乎所有的自营物流车辆都必须办理营运证。”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