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存在银行的钱突然不翼而飞,为此储户怒告银行。该案经历了一审、再审、重审、二审,永嘉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银行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90%的损失,即支付储户存款本金92250元及相关利息,剩余10%的损失由储户自己承担。日前,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永嘉法院的判决。至此,这起国内首例网上银行被盗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2年10月,在永嘉做生意的福建人洪荣尧在某银行永嘉支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荣尧的手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内少了10.25万元,遂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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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某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项。另经查明,洪荣尧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目前该案尚未侦破,被冒领的款项无从追回。
永嘉法院重审认为,永嘉某银行与洪荣尧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其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温州某银行在他人冒充洪荣尧之名开办网上银行时疏于审查,致使他人成功开办网上银行并通过网上转账的形式转走了洪荣尧的存款。而当洪荣尧发现资金短少向永嘉某行提出要求冻结转账后的账户资金时,永嘉某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最终导致其不能按约向洪荣尧支付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洪荣尧也存在未能遵照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密码而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宜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银行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所造成洪荣尧损失的90%,洪荣尧负次要责任,由其承担所造成损失的10%。
重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永嘉某行不服,又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与永嘉法院重审认定的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永嘉法院重审后的判决。
通讯员 咏法
记者 陈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