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率先报道《ATM机该不该办营业执照?》一文后,引起热烈讨论。昨天新华社以《ATM机是否合法遭质疑》为题发出电稿进行深入报道,ATM机的市场主体问题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进而形成正反两方观点。
赞成方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自助银行设施。同样,《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
而反方认为,ATM机性质没明确界定,目前我国法律对ATM机和行外自助银行是否属于金融分支机构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对它们的性质也存在较大争议。由于目前还无法准确判断ATM机和行外自助银行的性质,因此认为它们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无证经营的说法值得商榷。银行部门人士认为,开设ATM机和自助银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的认定和许可,金融机构内部也要进行备案。银行等金融场所以外开设的ATM机和行外自助银行是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属于银行自助服务设备,是金融服务延伸的一种体现。开设ATM机和行外自助银行要分别向银监部门报告备案和报告批准,至于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目前没有要求。
“ATM机以及自动售货机等服务形式是新的经营模式,相应的制度规范或法律体系建设还没有那么快。”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张志益说:“银行业有其特殊性,设立网点主要是从方便群众的角度考虑。因此,对有利于社会进步、适应市场需求和群众交易需要的新兴产物,我们应予以支持,但不等于可以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