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华奇通讯员 任富海 郭文婷)高二女生小雁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案,前天,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父亲陈某每月支付女儿小雁抚养费282元,直至她高中毕业。
2000年3月,小雁的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小雁跟母亲翁女士生活,父亲陈某每月要拿出200元抚养费,直至小雁年满18周岁。小雁现在是宁波某高中二年级学生,学习成绩不错,但她和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
小雁的父亲陈某后来组建了新家庭。8年多来,他一直按时给小雁每月200元抚养费,有时还会给她一些零花钱。今年3月30日,小雁年满18周岁,父亲给了她200元钱后,说以后不再给了。最近几个月,由于没有了父亲那笔抚养费,小雁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下半年新学期的学费也没有着落。为了让自己能继续上学,小雁和母亲多次找到父亲,希望能继续得到抚养费,但都遭到拒绝。无奈,小雁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小雁属于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子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她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至高中毕业的权利。
前天,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自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小雁从2008年4月1日到6月30日的抚养费846元;并从7月1日起到原告小雁高中毕业时止,每月支付282元抚养费,每月初为支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