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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竞标儿子中标不履约 老父告亲儿

   温州网讯 一对坐在被告席上的中年夫妻,尴尬地注视着原告席上的一位老人,而老人却神色平静,淡定地看着被告席上的中年男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为了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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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父向子女招标

   郑老伯是乐清柳市人,今年已经80多岁了。早些年,他就已将大部分家产分给了子女们,唯独留下了柳市前市街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用来养老。

   这几年,郑老伯将该楼房租赁给了第五个儿媳叶某用来开店,每年收取其3万元的租金,用以生活。郑老伯告诉记者,原本这样,他也觉得挺好,可儿媳的店铺生意并不好,好几次,他都不能按时拿到租金。于是2007年元月,郑老伯想把这房子卖掉,将这笔钱作为自己和老伴的“养老金”。可他也不想把房子卖给外人,几番思量后,他决定让自己的六个子女来投标,最后第五个儿子以70万元中标。

   在其他子女的见证下,郑老伯和儿子郑某某当即签订了协议,由儿子预付定金10万元后,郑老伯提供房产证和析产协议给儿子,办理了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并规定,儿子需在2007年6月31日前付清余款60万元。

   为讨余款

   亲生骨肉上法院

   然而2007年5月15日,就在领取了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后,郑某某却没有履行协议交付余款。

   为此,郑老伯多次找儿子商量,郑老伯的第三个儿子也在父亲和弟弟之间进行了多次调解,却没有结果。

   郑老伯说,今年4月份,他又一次致电远在外地的儿子郑某某。电话中,他再次要求其支付余款,并同时告之,如还不履行协议,将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尽管如此,通话中郑某某还是一言不发,最后甚至挂断了电话。

   令儿子想不到的是,今年5月初,郑老伯真的以郑某某迟迟不履行协议支付余款,违反协议为由,将其与媳妇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支付父亲的定金10万元归父亲所有;判令儿子儿媳将坐落在柳市镇前市街一间二层楼房的所有权返还给老人所有。

   对簿公堂

   儿子尴尬父平静

   今年5月14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理。作为原告的郑老伯和被告的郑某某夫妇均有出席,郑老伯的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也在一旁旁听。原告席上的郑老伯显得很平静,由于听不大懂普通话,基本由律师来发言。而郑某某和妻子面色凝重,显得十分的尴尬,也交托律师发言。法庭上,双方的律师激烈辩论。

   审理中,老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儿子儿媳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房款60万元。

   被告郑某某夫妇辩称,没有在2007年6月31日交付房款60万元,是因为至今还没有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要在办好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郑老伯一方向法庭出具了协议书,法庭认为协议书并未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被告理由不予采纳。

   郑老伯的房产是属于他和老伴潘某共同所有,房款的一半是归潘某所有的,母亲称同意儿子可以延迟至2008年9月30日付款。

   乐清市法院依照《合同法》《民法》规定,判令被告郑某某夫妇偿付父亲房款3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法庭转付;偿付母亲房款30万元,限2008年9月30日前交法庭转付。

   官司赢了

   父子情却疏远了

   房款有了着落,郑老伯和第五个儿子和媳妇的关系却变了。原本他和老伴一起住在这个儿子家中,现在他搬了出来。老伴潘某还住那儿,生活上的一切仍由儿子儿媳张罗,对于郑老伯告儿子的事,老伴至今想不通。

   知情人也对郑老伯状告儿子这事各有各的看法。郑老伯的一些邻居认为,老人这样做有点过分了,因为毕竟是亲生儿子。但另一些人却觉得老人告状有理。老人的代理律师张律师就认为,这起官司反映了现在法制观念深入民心,许多公民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话,上法庭让法官来判个清楚并不是件坏事。当然父子俩要不伤了和气,最好还是自己协商解决问题。

   记者 丁智侠 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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