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通讯员 李翔宇) 开发商没有按期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此期间偏偏又碰到房屋契税调整,致使购房户要多承担税费,为此,温州市39名购房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共计40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一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其开发的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在其与众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2005年6月9日,温州市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规划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将非普通住宅的住房契税从1.5%调整为3%,且个人购买新建住宅的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因该开发商既未在约定时间内、又未在政策调整前办理备案登记,众非普通住宅购房户在办理契税手续时,只能按调整后的3%税率缴纳税款,多支出了总房价1.5%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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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无果后,39位购房户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龙湾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多支出的税款,总计金额近40万元。
在庭审中,开发商提出未及时备案系因当时备案无门所致、且税收政策调整具有不可预见性,此负担完全由开发商承担有失公平,但同意调解解决。在法庭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开发商承担众购房户多支出税款的90%。在签署调解协议后,经办法官又多次督促开发商及时履行,终使案件在履行期内得到全部兑现,切实维护了购房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