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汤碧琴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听到了一些企业主的抱怨,说劳动合同法是单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外贸订单要比过去难接了。对此,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不少人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那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用工成本;而对于守法企业来说,恰恰是一种保护。
新法兼顾了用人单位利益
市总工会维权服务中心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保护条款。如放宽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由原来的15天延长到一个月;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对“两高”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和违约金;降低和放宽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降低了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双封顶”(经济补偿标准和年限)的规定等。
这位负责人认为,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对企业而言,为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了契机。所以,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员工企业两相利。
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副院长李红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所以,并没有突破《劳动法》的许多规定,如劳动法也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劳动合同法至少有3点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第一,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第二,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第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卫成认为,一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平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把少数企业的关闭和破产直接怪罪于劳动合同法。与其说是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倒不如说这些企业利用了以往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缺陷,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李红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律的作用就是达到双方权利的平衡,来保证劳动者就业的稳定、职业的安定。
刘卫成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许多依法用工的企业都对劳动合同法持欢迎态度,认为这有利于公平竞争。企业因为给员工提供保障而增加了一些用工成本也是应该的,因为这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
“在对劳动者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途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由此带来工作效率的提高和质量的提升,直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的专业人士均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