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个人生前对身后事(财产)如何处理所作的嘱咐,去世后,遗嘱生效。但对于一份表述不清的遗嘱,若有亲友证言,它是否就有法律效力呢?记者昨天获悉,海宁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民事纠纷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自书遗嘱表述不清
前些日子,已在外地定居多年的章若匆匆来到海宁法院,要求继承生父章平生前继承所得的祖上房产一套,同时分割章平生前银行存款中的应得份额,而将其余住房划归继母胡婷(章平再婚妻子)和弟弟胡明(胡婷亲生儿子、章平继子)所有,其依据是章平病危时立的一份自书遗嘱。
对此,被告胡婷和胡明认为,章若所持自书遗嘱表述不清,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章平遗产。办案法官看了遗嘱,发现只有非常简短的两句话,大意是说,他叫章平,特立以下决定,具体内容是他有两套住房,随后便没了下文,甚至连署名和日期都没有。那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章若说,他父亲后期病重,手颤抖得厉害,所以没有写清祖上那套房子归她、另一套房子归胡婷母子这一具体内容。“对于这一决定,当时在场的很多亲戚、邻居都可以作证。”说着,她拿出了这些亲友的书面证言。但胡婷母子认为,这些亲友与章若有利害关系,不能作证。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章若是章平与前妻的独生女儿,前妻1978年10月因病去世后,章平于第二年10月与胡婷结婚,继子胡明也随母亲胡婷与章平一起生活至前年4月章平去世。章平名下那套祖上的房子是1989年8月依法继承获得的,当时他与胡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另一套房子是章、胡两人1998年共同购置的。此外,章平还有1800余元存款。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看它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办案法官认为,章平生前的这份遗嘱,虽然能证明确系被继承人章平亲笔所写,但由于在时间及内容上都不能反映完整的意思,不符合法律关于有效遗嘱的规定,因而认定无效。同时,胡明与章平一起生活多年,形成继父子关系,享有依法继承章平遗产的权利。
据此,法院按法定继承判决,先将两套房子各分割给胡婷一半份额;剩下的一半属被继承人章平的遗产,由胡婷、章若和胡明均等分割;1800余元存款3人均分。如此一来,除存款外,胡婷得到了三分之二的财产,章若、胡明各得到六分之一。
自书遗嘱一定要规范
据介绍,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书写的具体时间(年、月、日),而且要在时间及内容上反映出完整的意思,符合法律关于有效遗嘱的规定。否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