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在线6月24日讯 日前,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出了民诉法修改后的第一张巨额罚单,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罚款22万元。
申请执行人陈巧荣与被执行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08年2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前支付陈巧荣300000元,于同年4月30日前支付265000元;如该公司在2008年5月15日前未能付清所有款项,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约定到期后,该公司却未付款。2008年5月28日,陈巧荣向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秀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5月29日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该公司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6月3日、4日、5日,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了该公司在嘉兴、东阳、临安、余杭等地的10多家开户银行,共扣划其存款27万余元。
6月11日,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与该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立即来人接受处理,并明确告知将对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但该公司仍是置之不理。
6月12日,执行人员赶至宁波,扣划了本案尚需执行的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的规定,秀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2万元,目前罚款已扣划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