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王蓓 杨群芳 成美玲)客人刘某喝醉酒了,主人陈某派人将其扶到房间休息,没想到刘某从床上掉下来摔成二级伤残,此后还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双方经法院调解近日达成协议,陈某自愿赔偿刘某12万余元。
47岁的刘某是慈溪一家宾馆食堂部采购员,43岁的陈某则是当地一个体蔬菜摊贩。两人素有生意往来,平时关系不错。去年11月25日中午,刘某受陈某邀请前去陈某家就餐。席间,刘某在陈某盛情之下开始饮酒,期间他还主动劝同桌其他客人喝酒。宴席结束时,刘某已经喝酒过量站立不稳,陈某的表兄随即将其扶到陈某家楼上休息。
此时,陈某去孩子学校开家长会去了。下午3点,陈某回家发现刘某睡在楼梯中间的平台上,而且呼噜打得很响,又把他扶到床上休息。一个多小时后,陈某见刘某还未清醒,而且呼叫无应答,赶紧找人将其送到医院抢救。
医生检查后发现,刘某头部有摔过的痕迹。后经住院治疗,刘某仍因“严重颅脑外伤后遗留左侧偏瘫 (肌力0~1级)”(伴大小便失禁,不能自我移动,翻身,穿衣洗漱均需他人护理,能用右手进食),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上月下旬,刘某以陈某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中的一半数额,即43万余元。
对此,陈某不能接受。她认为,在请刘某吃饭喝酒时以及在刘某醉酒后,她都没有过错,也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且自己经济条件有限,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巨额赔偿。但刘某毕竟是她请来的客人,而且是在她家里摔伤的,她感到有些内疚。因此,她愿意适当对刘某进行补偿。
据此,法院近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陈某自愿赔偿刘某损失12万余元并当庭履行,刘某也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关系不需担责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宴客方与客人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一定行为使另一方受恩惠,目的在于增进情谊。显然,这种关系与一般的法律关系是有区别的。而本案中刘某主张所称的注意观察义务,是一种作为的义务。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如果不作为,则要承担责任。因此作为的义务一般需要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先前行为而产生。
基于本案中刘某与陈某之间特殊的好意施惠关系,对于陈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陈某宴请刘某纯粹出于双方的私交,并无恶意,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证据表明陈某有强迫劝酒的行为,刘某醉酒之后,陈某也将其扶至床上休息,可见陈某并未违反善良风俗。因此,原则上陈某不负责任,但如其自愿承担责任,法院也是允许的,对于陈某的自愿赔偿行为也是值得提倡的。
四种情形要对醉酒者负责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则上,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酒醉者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自负。因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况且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
但在某些情形下,劝酒者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喝酒仍劝酒。这种情况下,劝酒者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或即将出现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的情况,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有一种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即酒后驾车不加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也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