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 林华奇通讯员 童晓静)昨天,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葛某藐视法院,故意逃避执行,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去年12月4日,宁波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因欠缺流动资金,向胡某借款80万元,并在协议中约定,由葛某个人经营的一家轴承厂对该笔借款和利息进行担保。
今年1月,借款到期,该纸制品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胡某将负有担保责任的葛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葛某同意支付借款及违约金84.8万元,但事后未按时支付,胡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6月,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葛某当场出具了一张定于当月23日提取的面额为15万元的现金支票,并约定其余款项于今年11月20日前分5次付清。
6月23日,执行法官拿着这张支票,赶到银行提取15万元支付款,却被告知这是一张空头支票。
经教育,葛某写下悔过书,并积极与胡某协商,支付了20万元欠款,其他款项在今年12月25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