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轮胎从船上搬到码头时,突然掉进了海里。轮胎主人说,这是搬的人的责任。而搬运方则认为,船到码头后,轮胎就不关他们的事了。
近日,普陀李先生委托一艘船,从墩头客运码头将两只汽车轮胎运送至虾峙岛,并支付了100元运费。船到虾峙码头后,船上工作人员将轮胎搬到码头上,因一时疏忽,其中一只轮胎不慎滑入海中。在搬运过程中,李先生一直在码头上,未参与搬运。对此,李先生要求船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轮胎的损失,结果遭拒。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向桃花工商所投诉。
在调解过程中,船方表示,轮船靠到码头,货物抵达目的地,他们的任务就算完成,理应由李先生自己上船将货物提走。他们之所以搬运,是因为该货物重且大,李先生一个人无法搬动,出于对顾客的服务,由工作人员帮忙将货物搬上码头。因此,他们并无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出于道义,他们愿承担800元的损失,作为对李先生的补偿。而李先生则认为,轮胎买来时的售价3000元(有发票证明),这一笔损失,完全是船方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造成的,要求船方承担更多的赔偿。
在了解情况后,工商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双方宣传讲解了 《合同法》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双方在达成托运约定时,未签订协议,未写明怎样才算送货到码头,到底该由谁从码头搬运上岸等细节,致使这起事件调解起来有难度。最后,经工商调解,船方承担了13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