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户籍证明已成为历史。记者昨天从嘉兴市公安局获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从今天起实施,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据警方介绍,之所以要取消户籍证明,是因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公民的合法有效证件,凭这两样证件完全可以证明个人的合法身份,打印户籍证明是一种重复劳动。
此前,在办理结婚登记、银行业务、养老保险、公证、抵押、购房、就学等事项时,一些单位往往要市民出示户籍证明,因此市民也习惯了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拉一张户籍证明。
一些市民担心如果没有户籍证明,在办理一些事项时是否会遇到麻烦。警方表示,户籍证明上面所显示的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内容相同。市民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只要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