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相关权利人可申请听证。《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昨天起施行,2003年2月27日发布的《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比以往,新《办法》征地程序更透明、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不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也由市政府统一筹集。
据了解,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新《办法》。对拟征用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新《办法》规定,市政府将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征地补偿费较以往有大幅提高。
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方面,新《办法》规定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不足2000平方米的,应当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建设。
据了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