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记者从杭州市物价局了解到,日前西湖名苑开发商浙江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价格欺诈行为已受到杭州市物价局的处罚,被处罚金15万元。该公司在2005年底印制发出的西湖名苑楼盘楼书,以及2007年9月27日开盘使用的户型图册宣传资料中,印有“西湖8号公馆距西湖仅200米”或“距离西湖约200米”的字样,与实际情形不符。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测定,西湖名苑1号楼区块实用征地面积线距离西湖现状石坎上沿线的最近路行距离为677.8米,其2号楼区块实用征地面积线距离西湖现状石坎上沿线的最近路行距离为722米。测定的实际距离均大于该公司楼书和户型图册宣传资料中所宣称的距离,且二者相差400米以上。(7月1日《浙江日报》)
以每平方米12万元单价超上海汤臣一品的杭州西湖名苑,自去年12月19日亮相央视《经济半小时》后,名动四方。该楼盘之所以能成为“天价”楼盘,主要得益于与西湖近在咫尺的地缘优势,因此说,其广告词“西湖8号公馆距西湖仅200米”便成了吸引买家至关重要的信息。此信息的真假简直成了该楼盘生死的救命符。而今,经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测定,它是假的,这样,也就等于宣判该楼盘的前景岌岌可危了。开发商遭物价局处罚理所应当,大快人心。
问题是,怎么处罚,罚多少?从报道情况看,只处以经济处罚,而没有其他处罚,且只罚款15万元。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轻了点?15万元的罚款只不过比一平米12万元的造价稍稍多了点,区区小钱伤不了腰缠万贯的开发商。在此,我很想知道物价局处罚的依据在哪里。
我只知道物价局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但不清楚是根据旧版还是新版规定作出的。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相比06年颁布的《规定》第五条,对上述情况“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严厉多了。
显然,如对照06年版的规定,处以15万元还算是就高标准来划定档次的,但如按今年的标准则就低了。窃以为,按该楼盘广告造假的性质来论,罚款标准不仅要按新规定来,而且应按宜高不宜低的要求处以罚款数。这是其一,其二,根据规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条款,物价局要在查实开发商凭借上述虚假广告获得多少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再处之以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上述测量结果公开后,已经订购的客户要求退房甚至赔偿的,这就可以参照“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物价局可以对开发商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楼盘广告造假层出不穷,且对广大房主权益造成的损失和民众对此的强烈不满,笔者希望杭州市物价局抓住西湖名苑这一典型,对其造假行为予以重罚,不仅给予经济处罚,还要实行行政处罚,借此来整肃当今泛滥成灾的楼盘广告造假之风,给那些无良开发商当头一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