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宝马车在临时牌照过期后发生车祸,几近报废。保险公司称,这属于无行驶证驾驶肇事行为,拒绝理赔。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认为,车主没有及时登记车牌,那是交警部门的事,保险公司该赔的还得赔,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49万余元。
去年2月,杨先生按揭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随即,他通过一家代办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共计保费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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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2日,杨先生到交警部门申请了一份临时行驶车号牌。上面注明:有效区间为温州地区,有效期为7天。没过多久,发生了一起车祸,杨先生宝马轿车被撞得几乎报废。
去年3月12日,杨先生的轿车被别人开去外地,途经金丽温高速公路仁川隧道时,因疲劳驾驶,轿车撞上了前方慢车道上的货车,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鉴定,这辆轿车损坏程度严重。
随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并不认账,说是事发时,临时牌照已过期,且是在温州以外的地方发生车祸的,这属于无行驶证驾驶肇事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杨先生只得通过法院解决。
法院认为,上路车辆临时牌号过期,未及时登记车牌,这样的行为当然不对,交警部门会对此作出处罚。不过,这与该车会不会发生车祸没有因果关系,不影响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那份保险单上还特别约定:在保险车辆未领取正式牌号码前,该保险单不负盗抢险赔偿责任。可见只对盗抢险作出除外约定。(贤群 潞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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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王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不久前,她和丈夫开着家里的两部车——伊兰特和飞度一起外出办事时发生追尾,她丈夫开的伊兰特把她开的飞度撞“伤”。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伊兰特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可保险公司在得知两辆车同属王女士名下时,当即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定损员告诉王女士,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但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的范围内。因此,对于王女士遇到的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或自家人”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重庆保险专家说,消费者购买车险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一是收费停车场丢车。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停车场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因此,在收费停车场丢车后,投保人不必找保险公司索赔,而是争取时间,让保管车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停车场或保管人员来负责赔偿。
二是驾驶员故意事故。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不管发生任何紧急状况,如果是驾驶员的蓄意行为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是车辆内物品丢失。保险专家说,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目前保险公司对车里的物品多数都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财险产品可以承诺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偿。因此,投保人尽量不要把值钱的物品放在汽车里面,应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或随身携带。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