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
因捕了五只鸟,一下就触犯了两个罪名。近日,经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同建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4月8日晚,赵同建携带电瓶照明灯,在袍江工业区斗门镇丁港村的油菜田里,采用灯照等手段,猎得猫头鹰1只。随后,他又在斗门镇桑港村北面的竹林里,采用上述手段,猎得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山斑鸠4只。次日上午,赵同建在桑港村马路市场出售上述鸟类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赵同建虽然只猎捕了5只鸟,但猎得的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赵某猎得山斑鸠的斗门镇属于禁猎区,而他竟采用了电瓶灯照这种违禁的猎捕方法,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上述鸟类的死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即便数罪并罚也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故以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赵同建有期徒刑11个月,并判处一定数量的罚金实属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