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寄件时的一些小疏忽,快件没能顺利到达目的地。包裹被退了回来,纠纷也随之而来。快递公司要求寄件人追加退回包裹的邮费,寄件人则说,所有的邮费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事情僵持了1个多月,昨天,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快递公司退回了所有的邮费共60元。
前天,郑先生终于拿到了那个被退回来的包裹,这是他朋友再付了20元从“圆通”取回来的。但郑先生觉得心里很堵,他坚持认为,“圆通”应该承担所有的邮费。
事情要追溯到5月23日,郑先生托朋友通过“圆通”寄了一份快递,目的地是陕西汉中,邮费是40元。谁知到了5月26日,郑先生接到电话,邮件到西安了,但由于业务调整,汉中的点已经于5月25日撤销。如果还要寄往汉中,只能转邮政,这就要郑先生再出60元邮费。
“对方工作人员接收包裹时没说寄不到,既然已经接收了,他们就应该对此负责。”郑先生很生气。
按照“圆通”公司的规定,在没有明确态度的情况下,快递3天就退回原处。可是问题又来了,退回包裹的邮费20元,“圆通”公司要求由郑先生承担。郑先生则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但不愿意出这20元,连之前的40元邮费也要求退回。事情就这么僵持着,在此期间,郑先生曾两次打电话到“圆通”在上海的总公司,“每次打电话,得到的结果都是‘我们会找相关人员和您联系’。”
对此,“圆通”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接收包裹的时候,我们就觉得汉中可能寄不到,但是寄件人坚持说在网上查过了,能到。”公司负责人顾先生说,每天的邮件那么多,他们不可能一件一件查,“当时也问了他的意见,郑先生不表态,我们就只好当问题件处理了。退回的费用要由寄件方承担,一般快递公司都是这样规定的。”顾先生说。
昨天,王江泾工商所副所长王海出面调解了此事,根据《合同法》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圆通”应该把邮费全数退给郑先生。“没有履行合同就应该把合同费用返还。”王海说。最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圆通”公司把总共60元的邮费退还给了郑先生。
新闻链接:《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填补了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空白,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标准实施后,一旦快件出现延误、丢失或损毁情况,寄件人可与快递公司就赔偿问题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依法投诉、起诉。标准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递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两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