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已于近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这意味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据悉,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急骤增加,截至去年底全市已达到38万余人,预计到今年底将达到50万人。而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旨在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伤事故发生率高、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多等突出问题,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办法》规定,凡在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为本单位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商保险登记证明。对不能提供登记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照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在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施工期间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计算,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统一实行一次性待遇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