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案情1 甲建筑公司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2003年9月24日,该公司员工俞某从该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坠落,其颈部受伤致高位截瘫,花去医疗费用25万多元。俞某受伤后,该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支付俞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俞某的受伤为工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1万余元,并且俞某可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每月近2000元。案情2 乙建筑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2007年6月12日,该公司员工韦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上班时,不慎被高处坠落的重物砸到身体而致其腰部受伤,花去医疗费用20余万元。韦某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公司支付韦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经有关部门调解,该公司支付了韦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韦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合计50多万元。[简要分析] 甲、乙两公司在施工现场发生了致员工伤残程度相当的工伤事故。因甲公司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所有的费用都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而乙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全部费用70多万元只能由公司支付。按照《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只要按工程造价的1.3%。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000万元的工程只需要缴纳1.3万元的工伤保险费。可见,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少,保障作用大,能有效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深度解析] 工伤事故会给工伤职工造成身体的伤害,给用人单位也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发生大的工伤事故,会给工伤职工及家属带来沉重的身心伤害和经济负担,甚至成为工伤职工家庭的一场灾难。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参加工伤保险,能有效分散和化解不安全因素为用人单位带来的工伤风险。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抓好安全生产,能有效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让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补。《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等特点,采取“以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为单位,为参与施工活动全部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和“实名制参保”的办法,既简化了参保缴费手续,方便了工程项目参保缴费,又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办法》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兑现难、工伤争议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较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