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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OL/1.24.96
谁侵犯了他们的“健康生育选择权”?

  


   漫画 张利昌

   “80后”一代都知道一句口号:“只生一个好”。自从独生子女政策推行后,优生优育概念逐渐深入人心。既然只能生一个孩子,那孩子的健康与否就是每个家庭在生育下一代时首先会关注的问题。

   很巧,即将到来的7月11日是第19个世界人口日。今年我国的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主题是“生殖健康是一种权利,让我们将它变成现实”。谁都希望能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这也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之一。而这次我们要说的案子,是一起涉及健康生育的案子。

   这个发生在我市一个小县城的故事,涉及一个非常少见的司法名词:“健康生育选择权”。大家对这个名词很陌生吧,但我们一生中都要面临行使这样的权利,而且在只生一个的独生子女时代,这个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故事从一对生宝宝的小夫妻说起——

   绝望:千防万防,残疾家庭防不住残疾儿降生

   【初拍】

   绝望:千防万防,残疾家庭防不住残疾儿降生

   这是一个特殊的“80后”家庭。同样出生于1980年的年轻夫妻都是残疾人,丈夫梁寒(化名)右手右脚有残疾,属于2级肢体残疾;妻子冯双(化名)的智力还比不上一个小学生,是先天性4级智力残疾。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的小夫妻俩,都要依赖梁寒父母的退休金生活。

   对这样的家庭来说,生一个健康孩子的渴望比一般家庭更为强烈。2005年3月,冯双怀孕了。一家人都非常高兴,但梁寒60多岁的双亲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情况,暗暗担忧胎儿的健康。在冯双怀孕7个月时,他们特地联系了县里的妇产科医生,每个月为冯双做一次B超检查。

   这样的小心谨慎,还是没有防住不幸的发生。2005年11月14日,冯双照例去县城医院做产前检查,随后梁寒及其父母被告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胎儿颅内有异常液性暗区,医生怀疑是脑积水。梁寒的父母十分不安,因为他们这个家庭再也承受不了一个残疾孩子的降生了。

   考虑再三,两位老人恳求医生:“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打胎吧。”医生告诉他们,根据规定,要打胎的话必须得市一级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梁寒的父母不敢懈怠,立即发动一家老老小小十多人,开着车子赶去市里一家医院做检查。

   医院一名医生给冯双做了B超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医生告诉他们:“很好,一切正常。”梁寒的父母就有点糊涂了:“这到底是有病还是没病呢?”他们想来想去还是不放心,于是恳求医院再仔细地检查一次。很快,第二次诊断结果出来了,与前一次一样。全家老小都松了一口气,梁寒的母亲说:“我们心中的一块石头定了下来。”

   2005年12月10日,冯双在县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一家人都非常高兴。然而好景不长。3个月后,孩子开始发高烧,家人很快把他送到上海治疗。接着,他们意外地被告知:“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梁寒和他的父母非常吃惊,不是说孩子正常嘛,怎么患上了先天性脑积水。

   其实,他们也隐隐看出孩子似乎有点不对劲。与同月份的宝宝相比,他家宝宝反应比较迟钝,头无法抬起来,更可怕的是,随着宝宝渐渐长大,还时有发生抽搐的症状。全家人又惊又怕,赶紧带着孩子四处求医。几家权威儿童医院的诊断都一样:“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继发癫痫。”

   【二拍】维权:诉诸法律,状告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

   如今,宝宝快三周岁了。别的三周岁孩子,会满地乱跑,会叫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会说很多逗得大人哈哈大笑的话了。可是梁家的宝宝不仅不会说话,至今还站不起来,甚至每天必须依靠药物控制身体的抽搐。

   残疾的梁寒和冯双行动不便,于是,照顾这个病孩的所有责任自然而然都压到了两位60多岁的老人身上。生活和经济的双重压力,让老人疲累之极。于是,在照顾和治疗宝宝的同时,梁寒一家人想到要为自己“维权”,要向当初为他们做复查的医院讨个说法。他们觉得,如果当初医院能查出孩子确实有脑积水症状,那这个孩子就不会出生,也不会给他们造成如此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创伤。

   可是,“讨个说法”的过程比他们想象的要艰难。跑了几次医院,梁家人又辗转找到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最后,他们想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6月,梁家人在咨询过律师的专业意见后,最终决定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当时为冯双复查的医院,并向医院提出了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诉求。

   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这是一个较为少见的诉讼理由。由于社会对健康生育选择权的认知度不高,到目前为止,国内此类维权案例还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受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知情选择权”。

   据律师解释,如果在做产前检查时发现胎儿出现畸形,只要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明,孕妇有权选择终止妊娠这样的胎儿。因为《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法院已于6月17日立案。案情如何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三拍】类案:同病相连,福州夫妇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几年,在媒体报道中也散见一些类似案件。重庆、湖北等地都有同类案件见诸报章。2004年11月10日,《福建日报》报道福建漳州市一对夫妇状告某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案,颇具典型性。

   文女士从怀孕后就一直由某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外,其余4次均明确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即便是在胎儿情况如此存疑的情况下,诊治医师还是每次都在《妇幼保健服务手册》上注明“B超显示正常”。

   最后,文女士生下了一个缺了左上肢残疾的肢残儿。在孩子满周岁时,文女士夫妇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将该医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医师对产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必须是在产前对胎儿已明确做出诊断的情况下才享有健康生育选择权,但文女士的产前诊断未明确胎儿肢体残疾,因此不存在健康生育选择权被侵犯的前提。一审法院据此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判决驳回文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夫妇表示不服,立即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对文女士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

   首先,该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而该医院却未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

   其次,有侵害结果的发生。文女士夫妇遭受的具体损害是:未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

   第三,该医院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后没有作进一步的产前诊断,致使夫妇俩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也没有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最终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

   第四,该医院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医生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作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医院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该医院行为导致的结果,致使文女士夫妇及其女儿遭受长期的痛苦,被上诉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9月30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医院应赔偿上诉人文女士夫妇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女婴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等共计552783.36元。

   【七嘴八舌拍案团】

   病孩出生,谁之过?

   四月(28岁,媒体工作者)

   我能理解一对残疾夫妻,对拥有健康孩子的渴望和担心。案例中这对小夫妻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工作,他们的健康生育权更是异于常人。

   孕妇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而该院两次诊断得出来的结论却是胎儿一切正常,这个结论导致医院未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梁家人最后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后导致患有先天性脑积水的孩子出生。

   其次,我们有疑问:县里的医生通过B超检查发现胎儿颅内有异常液性暗区,医生怀疑是脑积水,为什么市里医院的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却是胎儿正常?为什么B超检查的结果会有两种答案?是不是医生对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脑积水疾病的风险没有预见到,或者他们可以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梁家宝宝出生到现在不仅不会说话,至今还站不起来,甚至每天必须依靠药物控制身体的抽搐。这个事实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它最后就发生了。在法院还没有审判之前,我们只能先反思:病孩出生,谁之过?

   赔偿也改不了他的命运

   吴浩然 (35岁,灯光师)

   以前没有这么发达的医疗设备,生下来孩子不管是否健康也都要养。现在条件好了,更多人的会依赖医院。但就算科技再发达,总有不健全的部分,一旦没查出问题来,生下来还得要面对,还得养,赔了钱又有什么用,能改变孩子的命运吗?

   在现有科技水平能达到的情况下,医院没查出问题是医院的责任、医生的渎职。特别是对身心功能有严重障碍的残障人,可能因基因遗传而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如果因遗传因素造成孩子的残障,对孩子对社会都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在保护他们平等享有生育权的前提下,在他们的孕育期慎重检查、反复论证,通过医学科技手段的介入,尽量避免不幸的发生,不给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理解他们的艰辛,多来保护、关心和尊重他们。

   看病救人更应慎之又慎

   东阳一块钢(28岁,银行职员)

   从情理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做父母的都想自己的孩子健康完整,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提高全社会的人口质量,所谓优生优育当如此。看了这个案子,我非常怀疑为产妇做复查的医院的职业水平。既然此前已经有医院作出胎儿异常的诊断,而且该医院也知道,为什么不慎重一点,换不同的医生再做一次诊断?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都建立了二级审判制度,一审之后还要经过二审,以达到后审纠正前审的目的。事后几家权威儿童医院的诊断都一样:“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继发癫痫。”而在此之前,在就诊者心目中扮演着“二审”角色的这家医院,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是不是应该更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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