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用卡,刷爆卡后欠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近日,市某银行将吴某等信用卡用户告至鹿城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法院在审理后,对银行的计算方式有疑义,并对最终还款额给出了不同意见。
2005年9月,吴某在我市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6000元。2006年2月18日,吴某开始透支使用该信用卡,至当年12月24日共使用该卡透支取款4笔合计4000元,其间还款一次计1000元。但直到去年1月1日,吴某拖欠银行本金3000元及利息17.75元。银行多次催讨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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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银行将吴某告至法庭。按银行算法,截至今年1月25日,吴某需偿还该银行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共6141.22元。银行认为,该金额度已经超过信用额度,须将超限费计算在所欠帐户中,并计算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透支本金3000元,并未超过信用额度,且双方约定透支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身已含有惩罚性质,故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根据《合约》,吴某每月滞纳金需交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即3000元×10%×5%=15元。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吴某偿还银行欠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滞纳金。
2007年1月1日前的利息按17.75元计算,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每天需交1.5元;
截至今年1月25日,吴某需偿还银行本金3000元,利息602.75元,滞纳金180元,共3782.75元。
2007年1月25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月需交15元,利息及滞纳金交至欠款偿付之日止。
记者 肖建永 璐法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