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就八个仲裁案件向仲裁庭提出了一份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驳回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这项决定是该仲裁院经过2007年12月16日-17日、2008年6月28日-29日的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的。
2007年5月7日,达能亚洲有限公司(“达能亚洲”)在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以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各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庭提起了七个仲裁案件。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还以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庆后以及三个娃哈哈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另外提起了一个有关服务协议的仲裁案件。
2007年10月2日,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就八个仲裁案件向仲裁庭提出了一份临时措施申请,要求仲裁庭命令娃哈哈当事人和宗庆后:1、不得设立新的“非合资公司”或增加现有“非合资公司”的产能;2、确保“非合资公司”制造的所有产品通过双方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3、确保达能获准进出所有合资公司场所。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7月11日对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驳回了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提出的上述第(1)项、第(2)项临时措施请求。
对于上述第(3)项临时措施请求,考虑到合资公司曾向达能委派的董事发出过邀请,因此,仲裁庭对该项请求予以同意。但是,仲裁庭同时命令达能在15天内作出书面承诺,如果达能的仲裁申请最终被驳回,而娃哈哈当事人和宗庆后因该项临时措施遭受了损失,且仲裁庭认定对该损失应给予赔偿,则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将依照仲裁庭的决定支付赔偿。
娃哈哈认为,达能亚洲子公司作为占有合资公司股权51%的股东,其在法律上有权、事实上也可以自由进出合资公司场所,尽管其委派的董事在仲裁之前,从未去过许多合资公司。娃哈哈对仲裁庭的决定表示尊重。
对于达能亚洲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八个仲裁案中提出的实体主张,仲裁庭已经安排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并已确定开庭时间。娃哈哈充分相信,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为国际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