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权力清单”,意在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图为富阳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夏叶锋 摄
浙江日报7月16日讯 7月14日,富阳电视台的图文频道全天候滚动播出了富阳市建设局等8家单位的“权力清单”,详细得几乎“啰嗦”。
确实如此,仅仅涉及建设局三个主要科室的权力,就被编印成了96页厚的一本手册。
“如果权力运行不透明,或者老百姓不知道权力流程,有些办事人员就可能以此作为与老百姓讨价还价的筹码,或者作为懒惰的托辞。”富阳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袁小军说,理清权力清单,方能打造出“阳光权力”。
在试点阶段,富阳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水电局、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和民政局等8个部门,按统一清单格式、规范流程形式,编印了手册,并向全社会公开。
富阳列出“强势”部门权力的清单及其运行边界,还有一个创新,就是细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让民众当场监督权力运行。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疑义,即可依据程序启动听证,而在以往,虽然各类法律法规存在行政处罚听证的条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导致听证会实际上无法启动。
职权法定:上了清单才能行使
富阳当地媒体公布的这个“权力清单”,是富阳市“阳光权力”方案的一个内容。琐屑的条文看似冗长,但对政府来说,这是“自己给自己套上笼头”。有了这个清单,清单以外的权力将被认为是“非常行政”。
因此,职权法定被认为是首要原则。“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其中最核心的要求是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皆需有法律依据或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明确法律授权均不可为。
富阳市规定,权力必须依法界定,每一项社会管理权力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此令一出,富阳市各政府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平时在行使、但一直没有统计过的权力事项一条条列出来,然后寻找法律依据。依据不足的,将不能登上最终清单。也就是说,这项权力就没有了。
“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确而是系统自定的规矩,则要根据阳光权力和效能建设的要求重新制订。”富阳市纪委副书记邵伟斌说。
而要列出具体的权力清单,并找出其法律依据,并不容易。以富阳市建设局房地产业管理科为例,14项权力涉及到1项法律和14项法规、文件,其中以各级政府部门规章为多。
实际上,列举权力清单的过程也是一个依法“清理“的过程。富阳市法制办确认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个别权力,就未能列入清单。
在以往,虽然对行政机构的权力也有相应的列举,但多是类的划分,如对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的描述有9条,其中有管理与房产有关的证照审核发放、物业管理等,也有“联络、指导、监督”这样的日常性工作,也包括“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样的职责。
但在建设局的《行政职权目录》,即“权力清单”上,涉及房地产管理科的权力共有14项,每项都细化为非常具体的办事科目。每一项权力被注明负责的科室和科长、监督方式、权力的法律来源等。
此外,建设局为每项权力制订了一幅“权力运行图”,实际上就是工作流程图。根据这个图,需要的材料和步骤一目了然。
在试点阶段,富阳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水电局、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和民政局等8个部门,按统一清单格式、规范流程形式,编印了手册,并向全社会公开。
目前,试点已经结束,共有“最强势”的8个部门和涉及22个单位的31个重点岗位公布了权力清单。这些重点岗位要么拥有审批权,要么“容易滋生腐败”,而“权力最怕晒”,因此要对这些部位进行重点“晾晒”。
实际上,每个机构的审批权相对集中在个别科室。即使如相对分散的建设局,总共47项权力中,被公布的三个科室就占去了39项。
因此,此番“权力清单”的重点目标在于行政机构的重点科室。“部门之间的权力也需要理清,但更重要的是要让部门权力有所制约,在这方面,重点科室尤其重要。”邵伟斌说。
根据富阳市纪委的预案,权力清单列出来之后,权力运行程序将被重点关注。不但民众可以根据权力运行图监督政府,纪检部门也将按此进行全过程监控。
为权力划出活动范围:避免“合法伤害”
除了可以行使的权力清单,每项权力如何行使,也被要求列出详细清单,以防止弊端。
建设局的权力清单上,每项许可和审批权力的背面都有一幅“流程图”。每个步骤所需的材料、时间、经办负责人等信息一应俱全,办事的民众可以据此全程监督行政行为。
而除了行政许可和审批权力,行政处罚权力被认为是与民众关系密切、并具有伤害性的权力,一旦运行不当,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富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勇军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过大的行政处罚空间,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因此,必须为行政处罚权划定活动范围、列出活动范围清单,为权力戴上笼头,以避免模糊性的规定被不当行使。
2007年富阳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有两家同行业的经营场所,处于相同区域,违法的形式和内容一样,违法时间相隔无几。但在处理过程中,一家同行业的经营场所被警告、罚款2000元;另一家被警告、罚款1.5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从法律上分析,这两个处理决定都是对的,但显然执法不公,对当事人造成了合法伤害。”徐勇军说,当事人要么怀疑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么怀疑执法者的能力。总之,会使执法的公信度遭受严重不良影响。
“再从执法人员的角度看,当他个人的权力可以弹性到1万元时,如果职业道德不够高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不够刚性,则其主动出卖手中权力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徐勇军说。